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96號
TNDM,112,聲保,96,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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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建德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建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建德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 於民國107年8月7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9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27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 期為112年12月15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 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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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