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91號
TNDM,112,聲,99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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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鄧屏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6年度執沒字第2811號)不服,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鄧屏湘(下稱異議 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僅依 告訴人林伶紋所述遭竊皮包1個(如附表編號1)、中藥1批 (如附表編號10)價值各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6,000 元,即逕以前述金額作為追徵之價額,而以106年度執沒字 第2811號對異議人執行追徵,未考量告訴人沒有提出相關證 明以佐證前述價值,且該皮包非新品,應予折舊,中藥1批 可能已由告訴人自行服用部分中藥,檢察官上開所為,有違 比例原則,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 之法院」,乃指對受刑人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 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 旨可供參酌)。查異議人係對於檢察官執行本院106年度易 字第616號判決所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有所不當而聲明異議 ,則本院既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自有本件之管轄權,先予 敘明。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 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明 確,又該條立法理由為:「本次修正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 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 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 法第七十三b條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 ,以符實務需求。另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 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 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經查:



㈠異議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16號判決宣告 未扣案如本裁定附表(即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16號判決附表 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是上開遭竊皮包1個(如附表編號1 )、中藥1批(如附表編號10)確為異議人之犯罪所得,又 該等物品未經檢警查扣,亦未經異議人提出而扣案,有不能 沒收之情事,檢察官基此對異議人執行追徵,應屬有據。 ㈡告訴人於警詢陳稱:皮包1個(紅色長提把 LONGCHAMP)價值 4,000元;中藥1批(湯燕雪中醫診所)價值6,000元等語,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南地檢署106年度執沒字第2811號卷 確認無誤。本院考量告訴人未因本件竊案對異議人請求民事 損害賠償,且告訴人所述皮包1個(紅色長提把 LONGCHAMP )之價格,與市場行情尚無過大差距,有本院卷附雅虎購物 網站列印資料1份可參,足認告訴人所述是本於事實所為, 無刻意哄抬物品價值之情形。又參考前揭說明,檢察官於認 定犯罪所得之價額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且僅需自由證明。 是檢察官以告訴人所述作為認定遭竊物品價額之依據,難認 有何不當之處。
㈢異議人雖主張告訴人未提出相關證明以佐證該等物品之價值 ,然該等物品並非如鑽石、黃金等價值甚鉅之物,實難以期 待一般人都會妥善保存購買證明。異議人另主張皮包應予折 舊,惟檢察官於追徵時,如須函查資料以確認該皮包之出廠 日期,再依折舊率精密計算該皮包於特定日期之實際價額, 顯與前揭規定之文義及立法意旨有違。至於異議人主張中藥 1批須扣除已服用部分,惟告訴人於警詢時已陳明其遭竊時 中藥之價值為6,000元,自無須另審究告訴人是否有服用部 分中藥。從而,異議人前述主張,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核無不當,異議人上述聲 明異議事由,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皮包 1個 2 皮夾 1個 3 健保卡 3張 4 現金(新臺幣) 500元 5 金融卡 1張 6 悠遊卡 1張 7 汽車鑰匙 1副 8 駕照 1張 9 身分證 1張 10 中藥 1批 11 信用卡 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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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