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67號
TNDM,112,聲,867,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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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廣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397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吳廣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 由
受刑人吳廣超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110度上訴字第1335號)、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5號、111年度簡字第2945號、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5、8-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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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