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39號
TNDM,112,聲,839,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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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瑞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執字第3973號、112年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鄭瑞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瑞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 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以112年度執字第2446號執行完畢結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佐;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 112年3月14日之前所犯,有前揭判決在卷可稽,核屬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 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訛,並 綜合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竊盜各罪,時間介於民 國111年9月至同年12月間,犯罪類型類似,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均屬相似,及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 應,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 定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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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