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憲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
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塑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號)貳面,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4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偽 造車牌號碼00-0000號塑膠車牌2面,屬被告所有,並為其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承不諱。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 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276號
被 告 賴憲平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號(高雄 ○○○○○○○○○)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04年7月19 日上午9時27分許,在臺南市新化區中興路825巷,查獲被告 賴憲平偽造文書案件,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偽造塑膠車牌2 面。而本件被告賴憲平所涉上開偽造文書案件,既已業經本 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46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5 年10月19日緩起訴期滿,是扣案之偽造塑膠車牌2面,爰依 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