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84號
TNDM,112,單禁沒,184,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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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4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哲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 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上開 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如 附表所示之鑑定機關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足憑,係 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 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 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 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重量 證據 相關案號 保管字號 1 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5包 ⑵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4包 ⑴驗餘淨重合  計9.29公克 ⑵驗餘淨重合  計7.846公克 ⑴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110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40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9061號卷第107頁) ⑵高雄市凱旋醫院110年5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1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9061號卷第59頁) 110年度偵字第906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 ⑴110年度毒保字第73號 ⑵110年度安保字第364號 2 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 ⑵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3包   ⑴驗餘淨重合  計2公克 ⑵驗餘淨重合  計2.18公克 ⑴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110年2月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94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5號卷第25頁) ⑵高雄市凱旋醫院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0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5號卷第63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2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3號 ⑴109年度毒保字第210號 ⑵109年度安保字第981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驗前毛重合計1.1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編號D0000000、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卷第43-44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1號 109年度安保字第888號 4 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⑵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⑴驗餘淨重0.340公克 ⑵驗餘淨重2.  388公克 ⑴高雄市凱旋醫院110年6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卷第24頁)    ⑵高雄市凱旋醫院111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4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卷第36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5號 ⑴110年度毒保字第80號 ⑵110年度安保字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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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