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毓仁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0年度毒偵字第2678號、112年度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檢驗後淨重十九.七五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二、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1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