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廣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偵字第31611號、112年度聲沒字第33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 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吳廣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6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5月5日14時15分許 ,在被告配偶林秀宣停放於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1段145巷之 車輛內搜索查獲,經林秀宣指認係被告持有乙情,則經被告 自承無誤,且有林秀宣之陳述、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考(警卷第8至10頁、第25至29 頁、第39至40頁);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144公克乙節,復有111年7月1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745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 第1234號卷第11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
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 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