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66號
TNDM,112,單禁沒,166,202306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UONG VAN PHAP
張文法 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外包裝肆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UONG VAN PHAP即張文法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前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2年3月22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2年5月24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 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4包(驗 餘淨重合計1.279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2年2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7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 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 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 ,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