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76號
TNDM,112,交附民,7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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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林克敏

被 告 郭大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林克敏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 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陳述:被告郭大維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晚間10時54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00號前,未注意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 ,阻礙交通,竟站立在上開地點前由不詳之人所停放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旁之車道上,適有鐘 紹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鐘 紹維同向後方由原告林克敏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下稱B車),同沿臺南市安平安平路由東向西 行駛,行經上開地點,A車為閃避站立車道之郭大維而減速 並朝左側偏移,林克敏亦應注意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 及此,B車自後方撞擊A車(均未與郭大維發生碰撞),致林 克敏受有左脛骨平台骨折之傷害。。被告郭大維過失傷害犯 罪行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 6582號案件起訴在案。
二、被告郭大維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郭大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 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應依首揭規定,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



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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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