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2年度,5號
TNDM,112,交簡上附民,5,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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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江詹春𧁤
江財元
江淑
江怡
兼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建忠
被 告 黃建琳


蘇秀燕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52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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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