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148號
TNDM,112,交簡,2148,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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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麗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麗君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麗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 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騎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漠視自己安危,更 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仍酒後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在道路行駛,為警測得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高達每公升1.01毫克,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此次酒後騎車 行為係屬初犯,犯後坦認犯行,未肇事致他人受有傷害,兼 衡其自陳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7號
  被   告 楊麗君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麗君於民國111年4月23日下午某時至晚上9時許,在臺南市 ○○區○○○街00號飲用啤酒,已飲酒過量而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 上9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行經臺南市○○區○○○街000號前,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 並聞得其身上散發酒氣,於同日晚上10時7分許,測得其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而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麗君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曉 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
(本院按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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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