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粲宇(原名傅泊淳)
選任辯護人 李智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5230號、第19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粲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傅粲宇(原名傅泊淳,下稱傅粲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 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 其所有Apple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1支內所安裝「Facebo ok Messenger」、「Telegram」、「Line」等通訊軟體作為 聯繫工具,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7所示交易時間、地點、 交易方式,將如附表編號1 至7所示數量、價值之大麻,販 賣交付予王子滐、陳宇珩、黃柏勳等3人,共計7 次,不法 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3,500元。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報告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後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查本判決後述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 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39至241頁),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 情形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至於下 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 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傅粲宇對於前揭犯罪事實一於警偵、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王子滐於警詢中之證述,證 人陳宇珩、黃柏勳於警偵中之證述可憑;並有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5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7185 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傅泊淳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 陳宇珩通訊軟體Telegram 帳號與傅泊淳(PoChun)之對話紀 錄,黃柏勳與藥頭傅柏淳之對話截圖、黃柏勳與游建勳之對 話截圖,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申 請單編號:0110X02231 )(王子滐),黃柏勳-培訓專員Lin e對話紀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院保管字第473號 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且有被告所有之Apple Iphone 11 廠牌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
㈡另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問:你販賣大麻獲利多少?)大 概1公克賺100元或200元左右等語(偵卷二第204頁、第205 頁);另於本院供稱:(問:起訴書附表7次販賣交易所得 的利益、好處在哪裡?)我不是靠賣這個賺錢的,通常只是 為了交朋友,跟對方聊聊天,所以才去販賣,每次交易的好 處最多是1、2百元,賺的錢都非常少等語(本院卷第55頁) 。足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共計7 次之犯行,確均有從價差中牟利之意圖及事實,足堪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共計7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核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一所為(即如附表編號1 至7所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計7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第二 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本案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7罪犯行,均犯意各別,時間 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 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事實一(即 如附表編號1 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計7罪犯行,爰 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之說明: ⑴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於109年11月16日曾向毒品上手曾子
恆購買10公克大麻15,000元,這次向曾子恆購買的大麻,被 告有拿來賣給黃柏勳3次,即如附表編號5、6、7所示3次販 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等語(本院卷第176頁),被告就上開3次 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供出毒品來源上手並因而查獲,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⑵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意旨在於鼓勵被告具體 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 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而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係指被告除具體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正犯或共犯 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外,尚須進 而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作為 ,且有無上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事實,應由事實審 法院本於其採證認事之職權,綜合卷內相關事證資料加以審 酌認定,正犯或共犯固不以經起訴或法院判刑為限,惟仍須 有相當事證,經事實審法院認其確為毒品來源,始符所指「 查獲」(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判決)。
⑶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於109年11月16日19時32分匯款15,0 00元給曾子恆,很可能是向曾子恆購買毒品的款項,使用Me ssenger聯繫等語(偵卷二第206至208頁)。經本院向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查結果,該第五分局業經將曾子恆 於109年11月16日19時32分許,在臺南市東區某處,將價值1 5,000元的大麻販賣交付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 部分,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有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112年5月30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20337293號函及 所檢送曾子恆警詢筆錄及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193至215頁)。惟查,訊據曾子恆於警詢中否認其 曾使用Messenger與被告聯繫,於109年11月16日19時32分, 在臺南市東區某處,販賣10公克價值15,000元大麻予被告等 情,辯稱:不是事實,是傅粲宇有找我團購過,傅粲宇於10 9年11月16日19時32分,使用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匯款至我的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 000元,可能是傅粲宇匯款給我,我們一起團購購買大麻的 錢,我這邊也沒有大麻可以販賣。我沒有賣毒品給傅粲宇, 我們是一起團購的,我沒有獲利。是我們一起跟人家買的, 並不是我個人賣給傅粲宇等語(本院卷第201至203頁)。被
告固曾於109年11月16日19日32分許,以其上開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匯款15,000元至曾子恆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且為 曾子恆所不爭執,惟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不確定109年1 1月16日19時32分匯款15000元是否為購買毒品款項,但很有 可能是,因為我與曾子恆平常幾乎沒有在聯繫及見面,甚至 交情也很淺,所以才很有可能是購買毒品的款項。我向曾子 恆購買毒品大多在108年的時候,地址都不確定,購買次數 不確定,通常一次數量約1公克至5公克之間,1公克價錢約1 ,000元至2,000元左右等語(偵卷二第206至207頁),堪信 被告無法明確指證其該次匯款15,000元給曾子恆究竟係何時 ?以Messenger與曾子恆約定販賣交易大麻,以及曾子恆是 在何處?以何方式?將所販賣大麻10公克交付被告等細節,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供稱:曾子恆部分109年11月16日1 9時32分購買10公克大麻15,000元,應該是團購沒錯,是我 跟其他人合資後一起向曾子恆購買。這次團購我分得多少公 克大麻現在已經忘記了等語(本院卷第176頁),則被告對 於其何時?如何?出資多少?與何人?合資後一起向曾子恆 團購10公克大麻?及如何分配取得多少數量大麻等細節,亦 無法詳述。參以被告就該次向曾子恆購買大麻的經過,前後 供述亦明顯不一致,尚難僅憑被告曾於109年11月16日19日3 2分許,以其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5,000元至曾子 恆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事實,遽認被告確於109年11月16 日向毒品上手曾子恆購買10公克大麻15,000元,且被告此次 向曾子恆購買的大麻,確係被告拿來賣給黃柏勳3次即如附 表編號5、6、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上手毒品來源。 另參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曾子恆於109年11月1 6日上開販賣10公克價值15,000元大麻予被告之犯行,目前 尚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尚未偵查終結(11 2年度偵字第9984號),有曾子恆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23至225頁),參諸上開說明, 尚難認為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 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之要件,被告及辯護 人主張如附表編號5、6、7所示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 告業經供出毒品來源上手曾子恆並因而查獲,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尚非可採。 ⒊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⑴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 毒品犯行,販賣對象僅王子滐、陳宇珩、黃柏勳等3人,每 次毒品交易之金額不高,販賣情節自難與販賣或運輸毒品數 量單次即達數百公克,乃至於逾公斤以上毒販相提並論,且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即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不 可謂不重,本件確有情輕法重之可堪憫恕之處,請依刑法第 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⑵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 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 重,以為判斷。
⑶審酌被告除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外,並無其他刑案 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現年僅23歲,關於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其販 賣次數雖共達7次之多,惟販賣毒品對象僅有王子滐、陳宇 珩、黃柏勳等3人,各次販賣之數量及價格,分別為1000元 (1次)、1600元(3次)、2000元(2次)、3,700元(1次 ),足認其每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及獲利均不高,各次犯罪所 生危害尚少,且上開購毒者王子滐、陳宇珩、黃柏勳3人, 本即為染有施用大麻惡習之人,有其等3人警詢筆錄在卷可 參(偵卷二第11頁、警卷第193頁、警卷第243至245頁), 被告販賣毒品予該等之人,其犯罪之主觀惡性、犯罪情狀應 屬較輕,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應較小,再者,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復已配合指證毒品來源上手楊剛、曾子恆等人,對於 檢警查緝販毒犯罪、節省司法資源及社會治安之維護,非無 助力,犯後態度應實良好,有悔悟之意,而被告本案犯行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 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10 年以上【得併科1 千5百萬元以下 罰金】,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而處以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刑度,應有罪責與 處罰不相對應之情輕法重情事,被告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 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爰各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應有刑法第59條 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等語,於法尚無不合,自屬有據。 ⒋綜上,被告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計7罪 犯行,同時有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 59條等二種減輕事由,應依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 項規定、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 減之。
三、量刑及沒收:
㈠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現年僅23歲,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為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施用,危害社會治
安及國民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歪風,另考量其販賣第二級毒 品之對象為3 人、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為7次,各次販賣金 額分別為1,000元、1,600元、2,000元、3,700元不等,各次 犯行之獲利非多,惡性非重,暨其犯罪之動機、犯後坦承犯 行,認有悔意,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就讀中(延畢一年 ),從事冷氣安裝工作,有正當工作,領有丙級及乙級冷凍 空調裝修技術士證書,月薪大約3 萬多元,未婚,無子女, 與祖父母、叔叔、嬸嬸同住,需要扶養祖父母,祖父母身體 不佳、行動不便,由被告照顧祖父母生活起居,祖父現罹患 疾病,祖母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亦罹患疾病,有被告 及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祖父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祖母 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被告丙級及乙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證 、遠東科大學生證、被告員工職務證明書等在卷可考(本院 卷第259至265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 其如附表編號1 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量處如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宣告刑。
㈡沒收:
⒈扣案之Apple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且 被告與購毒者王子滐、陳宇珩、黃柏勳3人聯絡之「Faceboo k Messenger」、「Telegram」、「Line」等通訊軟體App均 安裝在上開行動電話內,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本院卷第245 頁),則上開扣案行動電話1支,屬供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 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犯行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夾鏈袋1批,雖為被告所有,惟係供被告工作上維修冷 氣時分裝螺絲使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本院卷第245頁) ,核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⒊被告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 被告自承均有全部拿到上開7次販賣大麻所得等語(本院卷 第54至55頁),被告上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各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 所示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四、定執行刑及沒收: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計7罪,犯罪次數非少,均係犯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非屬偶發性犯罪,此部分犯行無視國 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助長毒品之流通、散布,對於國民 身心健康、社會秩序具有危害,惟販賣毒品之犯行時間相近 ,所獲得不法利益非鉅,尚難認為惡性重大。綜合被告上開 各罪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認為被告惡性非重,如
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 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之心 理,有違刑罰之目的。是衡量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 責任遞減原則,爰定本件被告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所處沒收部分,應併執行之, 即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毒品種類、數量、所得(新臺幣) 主文(罪名、宣告刑及應沒收之物) 1 王子滐 109年10月3日2時41分許。 臺南市東區慈幼洗車場附近之後甲公園。 傅粲宇以Facebook Messenger與王子滐聯絡,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合意後,傅粲宇於左列時、地,以1,6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大麻1包(重約1公克)予王子滐,王子滐交付傅粲宇1,600元。 傅粲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Apple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宇珩 109年12月8日23時4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席悅門市。 傅粲宇以通訊軟體Telegram與陳宇珩聯絡,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合意後,傅粲宇於左列時、地,以2,0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大麻1顆予陳宇珩,陳宇珩交付傅粲宇2,000元。 傅粲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扣案之Apple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黃柏勳 109年10月10日23時50分許。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358巷內。 傅粲宇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柏勳聯絡,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合意後,傅粲宇於左列時、地,以2,0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大麻軟糖4顆予黃柏勳,黃柏勳交付傅粲宇2,000元。 傅粲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扣案之Apple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黃柏勳 109年11月10日22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康勝華店前。 傅粲宇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柏勳聯絡,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合意後,傅粲宇於左列時、地,以1,0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大麻1公克予黃柏勳,黃柏勳交付傅粲宇1,000元。 傅粲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Apple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柏勳 109年12月12日19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康勝華店前。 傅粲宇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柏勳聯絡,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合意後,傅粲宇於左列時、地,以1,6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大麻1公克予黃柏勳,黃柏勳交付傅粲宇1,600元。 傅粲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Apple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黃柏勳 109年12月20日1時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某刺青店內。 傅粲宇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柏勳聯絡,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合意後,傅粲宇於左列時、地,以1,6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大麻1公克予黃柏勳,黃柏勳交付傅粲宇1,600元。 傅粲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Apple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黃柏勳 110年1月22日1時7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傅泊淳住處內。 傅粲宇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柏勳聯絡,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合意後,傅粲宇於左列時、地,以3,7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大麻3公克予黃柏勳,黃柏勳交付傅粲宇3,700元。 傅粲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之Apple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合計 1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