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12號
原 告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代 表 人 吳榮州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翁焌旻律師
林琮達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蔡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1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65號),應更正為(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