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1號
TPDA,111,簡,11,20230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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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品妤


被上 訴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
111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 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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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