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945號
TPDV,112,除,945,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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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蔡辰璋

代 理 人 謝明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2號裁定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03年5月27日 48,000元 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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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新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