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928號
TPDV,112,除,928,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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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張光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格萊行/張素妶 華南商業銀行東興分行 112年2月20日 30,000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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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