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877號
TPDV,112,除,877,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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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賴震汯
代 理 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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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