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陳淑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屆滿(因末日11 2年5月20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 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 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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