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哲維(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勝暉
被 告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然現本 院依職權查知被告黃勝暉已有新住所,為保障被告黃勝暉訴 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被告黃勝暉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具 狀聲請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併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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