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2年度,9號
TPDV,112,醫,9,2023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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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劉志旋
劉文驤
文韜
劉文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爵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第3至6行 ......新臺幣(下同)1,040萬9,246元(計算式:7,409,246+100萬+100萬+100萬=10,409,2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608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尚欠9萬8,608元。...... ......新臺幣(下同)590萬9,246元(計算式:4,409,246+50萬+50萬+50萬=5,909,2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509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尚欠5萬4,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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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