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育辛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笠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及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廖克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債職權免責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
日所為之不免責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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