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50號
TPDV,112,訴,2550,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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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0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被 告 董廣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2年4月25日收受,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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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