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1083號
PTDM,94,聲,1083,2005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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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鄭學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學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3年10月27日,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 ,由具保人鄭學聖繳納現金2 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嗣上 開案件判決確定後,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 證書、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拘提未獲回函及戶籍謄本可證 ,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莊正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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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