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被 告 林辰任
蕭怡君
蕭施秀霞
顏蓓玲
吳清和
胡楊謹
鄭金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 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