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60號
TPDV,112,補,960,2023060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許秀年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潘俊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就臺北
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建
物、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1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上
,次序二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前開抵押權之登記等語。經查,依
據原告所陳報之時價登錄資料記載,系爭房地鄰近區域房屋之每
坪單價約為638,500元,又系爭房地之面積合計為57.86坪(計算
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建物89.47平方公尺+臺北市○○
區○○○路0段00巷00號之1建物101.8平方公尺=191.27平方公尺≒57
.86坪),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36,943,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 陳薇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