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80號
TPDV,112,補,880,2023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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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順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維華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
4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88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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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