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10號
TPDV,112,補,810,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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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何君平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靖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69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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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