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王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興旺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萬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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