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10號
TPDV,112,補,1210,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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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張海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晶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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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