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94號
TPDV,112,補,1194,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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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季忠平

被 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萬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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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