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佰科、陳怡君、鍾桂彬間給付分攤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