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81號
TPDV,112,補,1181,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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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碁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標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洪祜嶸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07萬9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8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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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碁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