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31號
TPDV,112,補,1031,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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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紀乃正等133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仍待原告共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臺
被 告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紀乃正等133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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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