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76號
TPDV,112,聲,76,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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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池汶儒
相 對 人 捷進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君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君毅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0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即捷進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 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捷進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 司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邀同張永文(已歿)、蔡君毅擔任 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訂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二筆貸 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即董事兼股東張永文業於111年6月25日死亡,張永文全體 繼承人並已拋棄繼承,相對人無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代表相對 人應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之規定,請 求就本案訴訟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有張永文蔡君毅二名股東,而張永文業於11 1年6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382號准予備查,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戶籍謄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382號公告等在卷可佐,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蔡君毅為相對人 之股東,參與公司經營,對於相對人之業務理應知之甚稔, 且其並擔任本件連帶保證人,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 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故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應屬適當,爰選任蔡君毅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0號清償 借款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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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進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