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宏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信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7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