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10號
TPDV,112,家繼簡,10,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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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鄧明宗
被 告 鄧明文
鄧浩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阿慎
被 告 鄧明智


鄧明哲
林政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慧


被 告 林清池

林玉雪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育慈

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采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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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