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鄧明宗
被 告 鄧明文
鄧浩培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阿慎
被 告 鄧明智
鄧明哲
林政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慧
被 告 林清池
林玉雪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育慈
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采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