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526號
TPDV,112,司聲,526,202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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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黃柔
蘇林鳳嬌


相 對 人 段体秀(MAYUREE TROMGTRAITRONG)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段体秀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段体秀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段体秀無在臺設籍資料、行蹤 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民事判決及公示送 達公告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段体秀無在臺設籍資料,且依其姓名向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均無法查悉其詳細資料。 又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至相對人 段体秀之通訊地址訪查結果,相對人段体秀未實際居住於該 址,有該分局112年5月30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23999913號函 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段体秀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 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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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