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270號
TPDV,112,司繼,1270,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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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陳淑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次命補正)
㈠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
附具遺產清冊,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
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 條第1、2
項定有明文。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明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
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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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