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907號聲 請 人 李高弘(即被繼承人李劉桂蘭之繼承人) 李高彥(即被繼承人李劉桂蘭之繼承人) 李珈語(即被繼承人李劉桂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蓁滙(原名劉蓁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之裁定事項聲明為 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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