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1907號
TPDV,112,司票,11907,2023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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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907號
聲 請 人 李高弘(即被繼承人李劉桂蘭之繼承人)

李高彥(即被繼承人李劉桂蘭之繼承人)

李珈語(即被繼承人李劉桂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蓁滙(原名劉蓁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之裁定事項聲明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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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