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28號
TPDV,112,司拍,128,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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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王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做為其於同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800 萬元之擔保,設定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記載,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本息僅繳到 112年1月28日即未再按期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計積欠 本金3,199,392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交易明細、催告書及授信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
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 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陳述意見  ,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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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