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梁貽德即風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風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梁貽德為風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風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風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 完結,並指派梁貽德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梁貽德為 相對人風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 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 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548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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