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918號
TPDV,112,司催,918,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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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發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
(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
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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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