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18號聲 請 人 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發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 (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 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