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869號
TPDV,112,司催,869,2023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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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雷謦遠(即雷萬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學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被繼承
人長女已於民國109年1月12日出境且民國111年3月3日為遷
出登記,請具狀陳明被繼承人長女是否已出境;若是,請提
出被繼承人長女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
授權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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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