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沛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素蘭(原名王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