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超人影音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任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零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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