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281號
TPDV,112,司促,9281,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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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9281號)
(一)緣債務人王志立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2年5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107,89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02,001元為自
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6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4,99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9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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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