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千曜(原名郭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16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829元 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1206元 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
(一)債務人郭千曜即郭陸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183,795元正未給付,其中
174,035元為消費款;9,206元為循環利息;55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