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787號
TPDV,112,司促,8787,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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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有余、陳稔、陳其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提出相對人陳有余、陳稔、陳其妙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
詢)。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究係(1)因相對人陳有余
陳稔、陳其妙,承受第三人陳顏寶樹與聲請人間合建契約
所生?抑為(2)相對人陳有余、陳稔、陳其妙,為被繼承
人陳寶樹之繼承人,故應基於繼承事實負清償責任?(請擇
一陳報、補正)。
三、如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係基於第二項(1),請補正下列
事項:
㈠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陳有余、陳稔、陳其妙「承受」系
爭合建契約之原因事實文件。
㈡陳明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並說明相對人應負之清償責任
為何。
四、如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係基於第二項(2),請補正下列
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顏寶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㈡請陳報被繼承人陳顏寶樹之繼承系統表。
㈢請聲請人向管轄法院查報被繼承人陳顏寶樹之遺產繼承情
形,並將查報資料、結果陳報到院。
㈣依前款查報資料,提出繼承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或陳報遺產管理人資料。
㈤陳明相對人陳有余、陳稔、陳其妙與聲請人間債權債務關
係,並陳明其應負之清償責任範圍為何?(即陳明相對人
是否僅就繼承被繼承人陳顏寶樹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
責任?或有其他主張?請具體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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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