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760號
TPDV,112,司促,8760,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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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標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收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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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